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财务集中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浏览数:9086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民发〔2014〕259号文件和民政部民发〔2014〕38号文件,学会分支机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核算管理的精神,特制定以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条例。

  一、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是学会的二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分支机构不能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本条例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三、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学会统一开具会费票据,收取经费全额纳入分支机构财务核算;

  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由学会代开捐赠票据,全额纳入分支机构财务核算;

  分支机构的会费票据和捐赠票据,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学会的规定使用,接受政府部门和学会的监督管理。

  四、分支机构取得的服务收入,由学会开具增值税发票,学会负责代为缴纳此项收入相应的税费,分支机构承担此项收入总额10%的管理服务费(不含税)。

  五、分支机构各项支出执行学会财务管理条例,由经办人、分支机构秘书长、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逐级签字方可报销,一万元以上需由学会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

  六、学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审计范围包含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分支机构年度财务统计报表、财务决算和财务审计与学会同步进行。

  七、本条例2019年09月起执行。与以往规定相悖的,以此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