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印章与公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浏览数:9856
  为确保学会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强化规范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秘书处印章与公文管理办法如下:

  一、印章管理

  1.学会公章、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

  2.使用印章,须由学会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授权批准。

  3.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晰,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央,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合同书、协议书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可互相重叠;公文用印必须与署名一致。

  4.加盖公章时,不能以简便省事为由,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5.除特殊情况,印章不可随身携带,如印章丢失或因保存不当产生严重后果者,将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6.旧印章和残破公章必须集中交办公室,按有关规定销毁或上交相关部门处理,不能长期保存。

  7.根据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原来有分支机构印章必须交回总会,需要用章时向总会提出申请,由总会代章。

  8.建立印章登记制度,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二、公文管理

  1、公文的收文,由秘书处安排专人统一签收、登记、分办。并对文件进行立卷和归档。

  2、发文及文件传送,由专人做好传办的详细记载。各部门上报科协和民政部的文件,必须报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发出,特殊紧急情况应补办审批手续。需由领导阅批的文件要及时送达阅批,阅毕要及时退回办公室。文件运转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公文运转规定,不得将文件内容和领导批示向无关人员泄露。

  3、秘书处指派专人每周对所传办的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领导批示转送有关部门或学会二级单位承办的公文,要定期进行催办。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公文积压和工作延误等问题要严肃处理。

  4、没有存档价值的公文资料,经过认真辨别,统一由办公室收存,并定期销毁。销毁时要遵照有关制度,进行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不泄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