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浏览数:6185
  为了加强学会自身能力建设,规范学会理事会的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履行应尽的职责,根据中国科协 、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为依据,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大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有权对学会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进行监督;有权对各个机构的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改进工作的建议;有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必须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并按规定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加强与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推动和运行管理。学会将建立理事工作业绩评价档案和分支机构考核档案。

  第二章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条例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保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在情况特殊条件下采用通讯方式。会议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会议的议程由理事长拟定。

  第七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学会有关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及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2/3理事(常务理事)通过或通讯方式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请假。原则上不能由他人代替出席,如代替出席只能属列席会议,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积极履行权力。2次不能出席会议者警告;3次不能出席会议者实行淘汰制度,劝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由原单位推荐具备条件的候选人待选。理事参会情况记入其学会工作业绩评价档案。

  第三章  理事长办公会议条例

  第十一条  理事长主持学会理事会全面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分工负责学会部分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用于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学会决策议事,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增加。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学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协商、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分管工作等。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请假。各理事长履职参会情况应记入其工作业绩评价档案。

  第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审议通过的事项,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执行。

  第四章 秘书长会议及秘书长沙龙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执行机构,负责会员服务等学会日常事务工作,落实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并联系上级部门和各省学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常务副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  秘书长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学会分支机构秘书长等组成。秘书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秘书长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秘书长沙龙为秘书长会议的另一方式,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

  第十七条  秘书长联席会议主要用于加强分支机构和各省学会的联系,总结和交流上年度工作;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和学会年度计划,讨论组织实施学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它重要活动中的情况及问题;研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议和学会秘书处推动的工作建议等。

  第十八条  秘书长沙龙侧重交流秘书处工作成果、服务技能以及与学会办事机构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秘书长会议及秘书长沙龙组成人员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请假。各分支机构和省学会参会情况记入其学会考核档案。

  第五章  学会年度工作会议

  第二十条  学会年度工作会议(即分支机构和省级学会联席年度工作会议)由分支机构及省学会负责人和秘书长参加,每年召开一次,由学会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一条  学会年度工作会议主要总结和交流学会上年度工作;传达上级有关精神,组织实施学会本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学会发展等重要工作;研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学会年度工作会议可与秘书长会议联合召开。分支机构和各省学会负责人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请假。各分支机构和省学会参会情况记入其学会工作考核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决定,须经理事长或分工委托的副理事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等,由学会秘书处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简报。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理事会。以往有关规章制度中与本条例内容相悖的以此文表述为准。本条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