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财务决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浏览数:8848
  按照《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科协办函字[2019]1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党的领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完善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财务决策管理制度,明确分级授权、分岗设权、分事行权、权责一致的管理办法,明确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合理设置岗位权限、限额标准、管理流程,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程序和惩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财务决策管理是指学会各层级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就财务方案进行比较选择,并做出决定的过程。
  第二条  按照民主办会的原则,学会理事会党委为财务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应列席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定期检查财务管理情况。
  第三条  重大财务事项(重要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接受大额捐赠,大额资产租赁、购置、出租、出借和处置,年度预算、年度财务报告审定,对外投资,对外财务信息披露等)由理事会党委决策,通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后执行。
  第四条  党委会休会期间,财务重大事项的审定和决策由党工委负责,并向下次党委会报告。
  第五条  会员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理事会党委决策,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后执行。
  第六条  学会万元以下日常支出事项由秘书长负责审批;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秘书长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五十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党委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第七条  学会定期向党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定期向中国科协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学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违规者做出处罚决定。对秘书长过失的处罚,由理事长执行;对其他违规者过失的处罚,由秘书长执行。处罚结果均须以文字形式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对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学会遵守会计法,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中国科协学会财务管理各项规定和学会法人执照经营范围及章程开展财务活动。规范学会财务管理,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根据学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