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关于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8日 浏览数:37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关于组织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的精神,依据《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三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或试点提名单位)。

  第四条 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名项目评审。

第三章 提名条件

  第五条 学会提名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提名项目须在近3年内获得本学会科技奖励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中产生。最新一届(同年度获奖项目)学会科技奖获奖项目优先,提名顺序为特等奖、一等奖,同等级奖项按排名顺序择优提名。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六条 奖励办公室每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具备提名资格的获奖项目提出申请。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八条 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应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提名等级严格把关。

  第十条 奖励办公室正式提名前,应征得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工作单位和完成单位的同意,并协调完成单位组织提名相关材料并公示。

  第十一条 当年度项目或完成人不得被重复提名或被多个组织、部门联合提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