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201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 Society for Rock Mechanics & Engineering ,缩写为CSRME。
第二条 本会是由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国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的全国代表大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本学会学术刊物《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及《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编辑出版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发现并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石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普通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五)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六)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七)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外籍会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工作者,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八)凡对岩石力学学科科学技术和学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凡对岩石力学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岩石力学与工程的科学技术交流的海外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三)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已成立地方学会的由本会委托地方学会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资格审查、批准,报本会备案;未建立地方学会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秘书处代为批准;单位会员、外籍会员入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中外籍会员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每个会员一个号码,终身不变。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或省级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按照统一会员编号颁发会员证(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
(二)理事人选举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三)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四)学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五)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注册登记;
(六)学会为密切与会员间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基层会员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合会员小组;
(七)学会支撑机制与办事机构
学会实行多单位支撑制度。支撑单位的确定和变更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学会现任理事长与支撑单位订立支撑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支撑有效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支撑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现任理事长;选举、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学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会试行“双理事长制”,即由现任理事长行使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前任理事长起参谋作用,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议,报中国科协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六条 本会现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现任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现任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现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现任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中国科协拨款;政府资助;支撑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本会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学会可从理事会选举专人担任监事,负责对学会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12年10月19日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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