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监事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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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学会自身能力建设,根据我学会的实际情况,成立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监事会。监事会是独立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会行使监督职能。
第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一条 监事会是对学会领导层面的各类组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独立对学会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第二条 监事会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学会换届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和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属学会高级管理人员,学会领导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成员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熟悉学会工作并积极关注学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对学会财务运行以及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学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会正常有序运作,保证学会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损害学会和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维护学会的良好形象,监事会具有如下职责:
1、对学会常务理事,特别是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2、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对议事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调查和审查学会的重大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4、检查学会的财务,监督学会总体运行情况;
5、向理事会提交对学会实施全面监督的报告;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条 学会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学会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理事长、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学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学会领导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常务理事、学会领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理事会反映,也有权直接向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1、当学会常务理事、学会领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会规章制度,违背广大会员利益给学会工作带来损害的,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并要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予以及时纠正和查处。
2、随时调查学会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财务主管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编制提供给理事会的各种报表,数据等,必要时把审核意见向理事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学会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提前召开理事会甚至会员代表会。
5、监事会所监督检查的每项工作及结果均以会议纪要等文字形式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要上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监事必须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做违反规定的承诺。
第十四条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参加可能影响监事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一条 监事会是对学会领导层面的各类组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独立对学会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第二条 监事会由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学会换届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和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同属学会高级管理人员,学会领导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成员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熟悉学会工作并积极关注学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对学会财务运行以及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学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为了保证学会正常有序运作,保证学会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损害学会和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维护学会的良好形象,监事会具有如下职责:
1、对学会常务理事,特别是学会领导(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进行监督;
2、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对议事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3、监督、调查和审查学会的重大决定、决议执行情况;
4、检查学会的财务,监督学会总体运行情况;
5、向理事会提交对学会实施全面监督的报告;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条 学会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学会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理事长、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学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学会领导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常务理事、学会领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的行为,可以向理事会反映,也有权直接向中国科协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
1、当学会常务理事、学会领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学会规章制度,违背广大会员利益给学会工作带来损害的,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并要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予以及时纠正和查处。
2、随时调查学会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财务主管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编制提供给理事会的各种报表,数据等,必要时把审核意见向理事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学会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提前召开理事会甚至会员代表会。
5、监事会所监督检查的每项工作及结果均以会议纪要等文字形式记录在案。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要上签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监事必须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不带任何个人或部门、行业的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做违反规定的承诺。
第十四条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参加可能影响监事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本条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