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浏览数:55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是ChineseSocietyforRockMechanics&Engineering,缩写为CSRME。

  第二条本会是由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中国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协的全国代表大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开展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与岩石力学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开发、推广与交流工作,助推学科发展,为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和经济建设提供支撑;

  (三)普及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科学素质;

  (四)开展民间国际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本学会学术刊物《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岩土工程学报》(英文)及《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编辑出版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书籍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反映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组织会员和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九)发现并推荐人才,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奖励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十)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第三方科技评价,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技机构评估;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资深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爱岩石力学与工程事业,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和诚信,承认和遵守学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的条件

  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岩石力学科技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有较多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3.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科研管理和组织工作者。

  普通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二)学生会员的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三)资深会员的条件

  1.凡对岩石力学与工程的学科发展和工程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会员;

  2.凡对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学会建设、组织管理和学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3.外籍或海外专家、学者,凡对岩石力学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并关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技术发展和交流者。

  (四)终身会员的条件

  1.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愿意长期参加学会活动,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长期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领域的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开发、积极参加学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均可申请为终身会员并颁发证书。

  2.终身会员须一次性交纳会费。

  (五)外籍会员的条件

  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成为外籍会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工作者申请成为会员,参照外籍会员管理。

  第十条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由一定数量的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人员组成的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三)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已成立地方学会的由本会委托地方学会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资格审查,报本会批准,统一发放会员证;未建立地方学会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授权秘书处代为批准;单位会员、外籍会员入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中外籍会员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会员介绍,报中国科协备案;

  (四)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本会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统一编码规则,对所属个人会员进行统一编码。每个会员一个号码,终身不变。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统一会员编号颁发会员证(卡)。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请求本会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的,自第2年起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学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且会员代表3/4须来自生产、科研、教学一线。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

  (二)理事必须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人员须2/3来自生产、科研、教学一线。理事会成员中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重新当选。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

  (三)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产生;

  (四)学会理事会根据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其名称不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专业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通过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需选举产生的候选人要报请学会审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职或兼职秘书长,人选由正、副主任委员或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五)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分会是学会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中国科协备案;

  (六)学会支撑机制与办事机构

  学会实行多单位支撑制度。支撑单位的确定和变更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由学会现任理事长与支撑单位签定支撑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支撑有效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所在支撑单位要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障。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或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提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理事长",每届在换届前,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按工作需要也可在该届设"双理事长"。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学会理事会提议,报请中国科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的任期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如因工作需要实行"双理事长"制时,可协商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一人。遇特殊情况,经现任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根据其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会实行监事制。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监事会与理事会并列设置,是独立对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第三十三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学会财务运行以及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财务主管等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学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中国科协拨款;政府资助;支撑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本会财产和固定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学会赋予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学会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理事长、秘书长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学会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学会领导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性。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四十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由地球仪、山石、双狮图案以及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英文缩写字母CSRME组成。寓意岩石力学与工程共同支撑地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也可在出版物、电子读物上印制,并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章程,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学会的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经2016年12月12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