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浏览数:6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会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会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含学会秘书处及学会二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学会自行购置或接受赠送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非易耗的(正常使用年限超过一年)或非一次性使用的各种设备、用具及物品。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购置申请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应确系工作需要,厉行节约,严禁盲目购置或攀比,每人名下固定资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采购,原则上每人名下台式机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不超过2台,特殊情况特殊申请。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需报送综合管理部,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附件一),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和型号等。由学会秘书长/理事长批准购置。二级机构购置固定资产,由二级机构秘书长、理事长(主任委员)批准,万元以上购置事项还同时需由学会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执行;五十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党委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七条  经批准后,可自行采购或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
  第八条  线上采购原则上通过京东商城采购,若线下采购金额5000元以上商品,需至少收集3家供货厂商报价以备合理采购。
  第九条 采购后,如需到供货厂家提货,必须由两人同行。如厂商供货上门,也应安排两人共同接收和清点。付款结算时应避免现金交易,留存结算凭证。
  第十条 固定资产收到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附件二)一式三份,在验收清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供货厂商,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随报销单据一同交由财务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由综合管理部留存。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及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确定专人管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和固定资产经费的安排;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协助综合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并签字领用后,由使用人进行专门保管,并对物品的遗失和损坏负责。
  第十四条 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固定资产毁坏或丢失,原则上应由使用保管人负责赔偿。确有特殊原因可免于个人赔偿的,应由当事人提交正式报告交秘书处领导批准。报告内容应包括毁坏或丢失过程、现场证明人等,已毁坏物品需由专人检验认可。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由综合管理部会同计划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核实使用情况或问题,保证账、卡、物三相符,如出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第十七条  学会理事会工作届满,需在财务报告中列入固定资产价值、使用与管理、固定资产处置等相关内容。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废与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电子设备,为3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 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的;
  2.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3. 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4.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程控系统、电子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以及照相机等影像器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第二十条  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做如下处理;

  1. 集中上缴,学会作为扶贫、援助希望工程等的社会公益资源;
  2. 按市场同类物品实际价格折价处理给使用人,具体条件由双方协商解决;
  3. 作为废品出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附件一 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docx
  附件二 固定资产验收清单.docx
  附件三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