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
岩石工程师奖实施细则
(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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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岩石工程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20名。获奖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岩石工程师奖评审委员会从学会评审专家库(院士专家库、标志性人才专家库、青年专家库)中随机选出不少于15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五条 学会科技奖励办公室承担岩石工程师奖受理、评审、授奖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岩石工程师奖的奖励条件是:
(一)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
(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生产、建设一线从事产品或工程项目生产、施工、开发、设计、研究等工程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到评选期仍在从事相关工作;
(四)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领域中,创造性地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实现自主创新,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该成果已在重要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做出突出贡献;
(五)具有副(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在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并在其从事的领域或行业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岩石工程师奖每年评选一次,每届奖励名额不超过20人。获奖者授予奖牌、证书。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1.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会;
2.在学会备案的省级学会;
3.学会支撑单位、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条 评审程序与评审办法。
采用形式审查、初评(网评)、终评(会评)的程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限额择优评定获奖候选人。
奖励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和完整性;
初评(网评)、终评(会评) 参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会评形式评审。
第五章 批准与授奖
第六章 公示、异议与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异议制度。在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提出的异议。异议处理参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岩学字〔2022〕145 号)。
第十四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利益攸关的专家,不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会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