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滑坡与工程边坡分会 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0日 浏览数:3298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滑坡与工程边坡分会

工  作  细  则


第一条 团体中文名称: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滑坡与工程边坡分会(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领导下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由全国从事滑坡与工程边坡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经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

第三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本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20号,邮政编码:100081。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的学术交流、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2、开展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大力普及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的科技知识,传播推广本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科技成果。

4、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讲习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学位水平。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5、积极开展国际间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加强与国际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6、编辑、出版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的学术论文集和学术著作。

7、维持本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会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8、举办为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的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其它各种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组织形式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长会由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听取、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制定、修改本会工作细则。会员的产生采取理事推荐的办法。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工作细则;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与本领域相关的生产、学习、研究的科技人员和研究生。

符合以上条件的个人经理事推荐后,填写会员表,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审议并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总结分会工作,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3、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及改选下届理事会;

4、推荐、表彰有关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科研项目,表彰学会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5、监督、审查本会活动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采取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授权、分会秘书处审查资格并备案的方法。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滑坡与工程边坡学术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

1、持有本会颁发的理事证书,使用本会理事称号;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活动;

4、在本会网站上下载相关技术资料;

5、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组织所属会员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学术年会,连续两次不参加学术年会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常务理事和下一届理事;

3、按时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理事会全体会议,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全体会议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常务理事;

4、按时交纳理事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不能再聘为本届常务理事和下一届理事。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听取、审议并通过理事长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2、总结理事会工作,向下届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3、筹备和组织召开下届理事会及改选下届理事长会。

4、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5、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监督、审查本会活动经费的收入、支出情况,负责向理事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1、符合常务理事条件的理事即成为常务理事的有效候选人;

2、理事大会上通过表决产生常务理事;

3、当选常务理事后,经填写常务理事表,分会秘书处上报总会备案,发给常务理事证书,即成为常务理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成为常务理事有效候选人:

1、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学术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业务水平;

2、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常务理事代表;

3、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滑坡与工程边坡领域研究、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包括:获得过国家三大奖;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在业内有重要影响。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的权利:

1、持有本会颁发的常务理事证书,使用本会常务理事称号;

2、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咨询、培训等各类学术活动,免费获得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上作专题学术报告或特邀报告;

5、优先推荐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类奖励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6、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或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7、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积极组织所属理事和会员按时参加每年一次的学术年会,连续两次不参加学术年会者不能再聘为下一届常务理事;

3、按时参加或派代表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理事会全体会议和每一年一次的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连续两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者不能再聘为常务理事;

4、按时交纳常务理事费,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不能再聘为常务理事。收费标准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单位的权利:

1、使用本会常务理事单位称号;

2、优先获得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会议的承办权和冠名权;

3、根据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和分配原则,推荐本单位的代表为理事候选人(5人)和常务理事候选人(2人),免收被推荐理事和常务理事的会费;

4、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性、工程性和政策性等咨询服务;

5、赠阅本会本会征订的学术刊物和有关学术资料;

6、根据需要,要求本会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协助;

7、对本会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细则,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协助本会开展相关学术、技术活动,动员和支持本单位会员、理事和常务理事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年会和各项学术活动;

3、根据中国科协有关“服务社会,以会养会”的办会指导思想和总会有关常务理事单位的收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须交纳一定的会费;

4.常务理事单位缴纳会费按照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相关准则执行,本届分会理事会执行期为4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单位的产生办法:认同以上两条的各相关单位,可填写常务理事单位申请表,经理事长会通过后,秘书处备案,颁发常务理事单位铭牌后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长会的职责是,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第1、2、3、5款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2、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3、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

5、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产生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个条件者,成为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

1、本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业务水平;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的副理事长。

第二十条  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候选人后,经理事会选举表决,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行使并履行下列职权和义务:

1、承办一次分会学术年会;

2、参与本会推荐给总会的各种奖项的评选工作;

3、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技术咨询;

4、讨论并制订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方向;

5、组织所属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积极参加分会各项活动,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根据滑坡与工程边坡学术活动的需要,可适时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也可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聘任。

第二十五条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下拨经费及副主任委员机构及其他机构赞助费。本会经费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于2020年10月23日在中国滑坡与工程边坡分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大会上讨论通过。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