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科研诚信档案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7日 浏览数:89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维护科研诚信档案的公正性,完善科研诚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会全体会员在报奖、论文发表、项目申请等科技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1.对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4.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会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办公室,作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对学会会员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记录。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学会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办公室举报学会会员在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

  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学会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档案建设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会员科研诚信档案,并进行日常更新维护;

  2.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评定专家库,并进行更新维护;

  3.接收、受理、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4.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专家对举报内容进行评定;

  6.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查处决定;

  7.推动会员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8.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宣传力度;

  9.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第八条项目申请、论文发表、报奖申请等科研活动中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提交科研信用报告。

  第三章记录及处罚措施

  第九条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4.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5.记过;

  6.降职;

  7.解职;

  8.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条建议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记过;

  4.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

  技计划项目;

  5.解聘、开除等。

  第十一条建议科技部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4.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二条学会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通知相关单位及部门知晓;

  4.科研诚信档案记录在案;

  5.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任何奖项申请或论文发表;

  6.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函报科技部,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4.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4.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六条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通报各有关单位,限定其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记录及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

  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一条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二条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2.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3.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4.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

  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调查机构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中国科协、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八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

  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

  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学会会员科研活动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