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 (试 行)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0日 浏览数:3058
  根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为加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团体会员管理工作,推动我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科发展与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入会条件

  (一)承认《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

  (二)该单位从事业务活动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从事岩石力学与工程科技的学会会员,并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第二条入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社团,须向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申请加入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2、企、事业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组织会员部受理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并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经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并发给证书及标牌。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经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为学会的理事单位,有权推荐学会理事候选人。

  2、有权推选代表参加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参加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活动,并享有优先参加的权力,每一团体会员享受两人次的会议注册费优惠的权力。

  5、获得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有关资料,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岩石力学与工程学报》、《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岩石力学与工程动态》各两套。

  6、在学会网站刊登单位简介及链接,在《岩石力学与工程动态》刊登团体会员的介绍,并优先刊登单位新闻报道。

  7、可委托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提供有偿的服务,包括委托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等。

  8、获得与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建立联系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双边国家的学术活动信息。

  9、参加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主办的各种评奖活动。

  (二)团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接受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领导。

  3、执行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决议和决定。

  4、承担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委托的任务。

  5、及时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和诉求。

  6、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四条会费标准、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标准: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6000元。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学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费交纳标准作适当修改。

  (二)团体会员入会后应及时缴纳本年度会费,亦可一次交纳本届(4年)的会费。连续两年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论,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待重新登记批准和交纳会费后,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有关服务。

  (三)会费的管理:会费用于开展团体会员活动和为团体会员服务。团体会员会费所有收支情况将在每次团体会员工作会议上向会员单位公布,以增加会费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监督。

  (四)会费的使用:团体会员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展团体会员活动,向团体会员提供信息资料和为会员服务。

  第五条退出

  团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退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

  (一)团体会员有退出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退会申请,经批准后退出。

  (二)不能遵守《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章程》,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经给予警告或限期整顿一年内无明显改进的,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劝其退出;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强制其退出。

  第六条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经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修改本办法的有关内容,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办法由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