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浏览数:8389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文件要求,按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财务管理指引大纲》文件部署,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特制定以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条例。

  一、分支机构是指全国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

  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是学会的二级机构。

  二、学会按规定设置分支机构。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任何形式的经济合同;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要签订经济合同的,应由学会统一签署并加盖学会公章。

  四、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五、分支机构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本条例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六、分支机构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可依据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代表学会收取会费,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会费,学会统一开具会费票据,收取经费全额纳入分支机构财务核算,学会不收取管理费用;

  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接受社会捐赠,由学会开具捐赠票据,全额纳入分支机构财务核算,学会不收取管理费用;

  分支机构在学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经学会授权,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各类服务项目。取得的提供服务收入,由学会开具增值税发票,按收入的90% 纳入分支机构财务核算,分支机构承担此项收入产生的相关税费(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学会不收取管理费用。

  七、分支机构各项支出执行学会财务管理条例,由经办人、分支机构秘书长、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逐级签字方可报销,分支机构秘书长、理事长对该项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根据各分支机构实际情况,秘书长、理事长/主任委员签字确有困难的,可签订授权书委托该分支机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代签,仅委托签字权,责任人不变。万元以上票据还同时需由学会秘书长、理事长签字后执行;五十万元以上支出事项由理事会党委审批,理事长签字后执行。

  八、学会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范围包含分支机构全部收支。

  九、本条例2021年01月起执行。与以往规定相悖的,以此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