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会计机构管理和会计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31日 浏览数:8182
  为加强学会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财务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学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一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  学会在秘书处设立计划财务部,负责整个学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管理,保证学会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  计划财务部设部长、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岗位。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担任。
  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各工作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学会执行财务管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规定。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结合学会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轮换。
  第五条  学会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学会会计人员;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本学会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学会担任出纳。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六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学会支持财务人员提升专业能力。严把财务人员选聘、录用关,为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支持财务人员参加中国科协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全面促进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提升。
  第八条  学会各级领导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适当提高财务人员薪酬待遇,确保其薪酬标准不低于学会其他业务人员;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财务人员在财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并结合财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财务法规和国家统一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财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学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信息和财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学会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章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  负责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规范财会基础工作和核算流程。
  第十八条  监督指导会计及出纳各项工作依制度合理合法开展,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
  第十九条  组织学会的经济核算和预算管理工作,定期向学会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报表以及重大活动收支明细。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考核经营成果,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促使学会经营水平提高。
  第二十一条  参与审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有关经济文件财务部分。参加学会重要经济决策会议,从财务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对有关经济、财务、资产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对各项目、各部门及二级机构的专项资金、奖励基金及项目经费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参与各类采购项目财务审查,大额采购招标、询价及小额采购审批。监督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责学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涉及财务工作的业务培训。安排会计人员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二十六条  负责学会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负责报销单据财务审核,严格执行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章  会计岗位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负责学会及各分支机构业务活动收支经费使用的立账、记账及结账。正确设置会计科目,真实记录学会的经济业务活动。记账及时、准确,债权、债务及时登记、及时查清、做好财务状况分析。
  第二十九条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编制记账凭证,准确登账,保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遵守国家财政纪律,严格掌握各项开支标准,划分费用性质,准确使用会计科目,认真执行成本支出审批权限和费用报销制度。对会费和限定性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每月及时按政府相关规定核算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费、教育及附加等税种。负责企业所得税等税务申报及税款缴纳工作。负责减免税申请等涉税业务办理。税款缴纳申报后,应将各种报出的报表、文件、税票等留存作为财务该年度的税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定期及时按学会工资管理条例及实际情况核算工资/劳务及个税,编制工资/劳务发放表。负责劳务费表格审核及税款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定期及时按政府相关规定核算社保公积金,负责社保公积金的申报及缴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会的经济核算和预算管理工作,按时编制学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活动表,学会财务收支情况表等财务报表。及时向计划财务部部长报送财务收支情况报表以及重大活动收支明细。
  第三十五条  完成中国科协和民政部年检考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协助配合会计事务所及税务部门做好年度财务审计和税务审核。负责起草理事会财务报告。定期提供财务数据,配合分支机构开展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负责与财政、税务、金融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财政、税务政策变化。积极主动为学会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协助学会领导处理好与这些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账簿。
  第三十八条  对会计账目及凭证等财务档案按期立卷装订成册。严格执行查阅制度及保管制度。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对大额收支的合同进行留存,按合同内容、合同编号、执行情况、签订单位、签订时间进行财务登记管理。

第五章  出纳岗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负责办理学会现金、银行收、付款业务,妥善保管现金及收据、支票等资金往来票证,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定期购置并根据学会业务需要及时开具增值税票、会费发票,保证学会业务需要。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会财务制度,随时掌握现金的收付和库存余额,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现金的总账余额核对,做到账实、账账相符。按期与银行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账项。
  第四十二条  要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应当天存入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避免使用大额现金,执行现金收付票据的复核制度。支票、发票的使用要有完整记录,及时和银行对账查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学会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现金收复凭证。不得白条入账,抵押现金。
  第四十四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收到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支付现金,可以从学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付)。
  第四十五条  支付款项,需按学会财务管理条例规定签字完全后,方可支付。遇签字领导外出等特殊情况应设法通知,待其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四十六条  严格支票管理制度,对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用途、金额,除特殊情况外需填写收款人,不得签逾期支票、空头支票。
  第四十七条  定期编制现金、支票、发票盘点表,经会计人员核对无误后作为财务档案留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  负责会员会费、理事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助学会各种会议的财务支持和会务服务工作,完成学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条  计划财务部对本学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做出处理。
  第五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学会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学会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学会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学会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对违反学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学会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应当对学会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会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 学会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